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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想签 赔偿双倍工资别喊冤
来源:李大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9
浏览量:1539

劳动案例


劳动合同不想签 赔偿双倍工资别喊冤


案情简介

L系广东省惠来县A公司员工,岗位为修模工,2107年4月入职后,兢兢业业工作,但因公司老板想安排“自己人”顶替L的岗位,协商不成便口头将L辞退,L感觉十分冤枉,自己好好的工作一点错误也没有却无缘无故被炒掉,不但丢了工作,自己脸面上也不好,同乡朋友还都以为是他犯了什么错误才被老板炒掉的。于是,L便委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指定李大庆律师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权,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拖欠的工资等赔偿项目。


争议焦点

A公司应否向L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应否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赔偿项目?


仲裁观点

第一,关于双倍工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由于A公司未与L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A公司应当向L支付自入职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也就是说这个期间的工资要双倍支付。但因L申请劳动仲裁时已超过一年时间,已有部分月份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因A公司是老板是口头上说的“让L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L由于无证据意识和相关经验,听了老板这样说,也就真的第二天就不去上班了。因此,L主张是A公司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并无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而A公司也不会承认炒了L。就这种情况,虽然L要求A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依据广东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的,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关于年休假工资和拖欠的工资,A公司因未安排L享受年休假,应依法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同时也应当向L支付拖欠的工资。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第15、第29等的有关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A公司提出且经申请人L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二、被申请人A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负责通知并支付申请人L:离职前的工资8109.67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450元,经济补偿14000元,四项合计51559.6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仲裁裁决后,双方均未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予以生效。后因A公司不主动向L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支付赔偿义务,L便向惠来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

在劳动关系中,员工始终处于被动、弱势地位,由于工作难找,迫于生计,外出务工不易,员工便不敢与用人单位过多去理论、去争辩,尽管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违法侵犯员工利益的行为。本律师提示广大员工,尽管我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我们与用人单位也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我们是靠自己的劳动求得工资报酬的,我们的劳动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因此,一旦用人单位出现侵犯我们切身利益的行为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大胆维权。在此,特向广大工友朋友提示几种用人单位经常会出现的侵权行为及相应的理赔维权措施:

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员工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侵权行为时,员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维权艰难。出现此种情况,员工一是要向单位要求签订合同,二是要主动收集保存其他劳动关系证据。同时,可依法申请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关于无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事项可参见本律师网站的专门文章论述)。

二、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关系。现实中这种情况非常普遍,用人单位也明知解除员工一般是要“双倍赔偿”的,因此用人单位往往都是口头炒人,让员工无证据拿不到赔偿。此时,员工要采用微信、电话录音等形式,多保留被炒的相关证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也就是按工作年限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三、年休假,也是员工应该依法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是,用人单位往往因生产任务重、员工人手少等理由,不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出现这种情况,员工可大胆地要求年休假待遇,要么安排休假,要第向员工支付“三倍工资赔偿”。


裁决文书

惠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劳人仲案(201901号仲裁裁决书”。

以上内容由李大庆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大庆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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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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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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