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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
来源:李大庆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3
浏览量:1454

〖劳动案例〗


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申请人L先生于2017416日入职被申请人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处模具部任修模员,负责打模和开盘工作,工作时间为每月28天,每天9小时工作制,全勤岗位工资7000元(包含加班费、绩效等报酬),工资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入职后,经被申请人书面通知,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因不明原因于20181110日而没有到岗上班,被申请人通过微信、电话、短信通知仍没有回岗上班。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离职前的10月、119天的工资。申请人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一、请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资8109.67元;三、支付加班费64157元;四、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3000元;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17644元(2017.5.16-2018.11.9);六、支付赔偿金20529元。


争议焦点

1、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2、是否应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3、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

4、是否应支付赔偿金。


〖仲裁观点〗

关于加班工资,申请人入职以来,对被申请人《关于加强劳动组织纪律管理暂行规定》的员工出勤规定和工资管理条款中的“每月28天,每天9小时工作制”没有异议,且一直按照此工作时间执行。虽然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加班时间进行限制,但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故对加班工资不予采信。

关于应休未休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为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未休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对申请人3000元年休假报酬予以支持。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故,申请人20181221日向本院申请劳动仲裁往前倒推至201712月,共计5个月,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450元。

关于赔偿金,由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申请人离职的原因,故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4000元。


〖仲裁裁决〗

一、确认被申请人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且经申请人L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

二、被申请人A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负责通知并支付申请人L:离职前的工资8109.67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6450元,经济补偿14000元,四项共计51559.67元。


〖律师提示〗

1、劳动者入职时,单位应及时与员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赔偿。

2、员工一方,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差额,在离职后最好立即申请仲裁,因为双方工资差额是会过期的,迟一个月就少一个月工资差额。

3、单位要加强员工管理,特别是在员工入职、离职问题上要认真细致,及时形成协议,避免说不清原因而支付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裁决文书〗

2019)惠劳人仲案【201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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